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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昌市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
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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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06-13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5〕3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甘发〔2016〕5号)、《中共甘肃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甘发〔2016〕31号)以及省委政协工作会议精神,遵循政协章程,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一)准确把握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作用,有利于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充分发表意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改进政府工作,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各级党委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科学内涵,充分认识并切实发挥好政协的独特优势和作用,重视支持政协工作,进一步发挥政协在全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应有作用。

(二)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部署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新要求,省委为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先后就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政协协商民主出台了相关文件,为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政协工作、推进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协组织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的部署要求,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始终坚持人民政协的性质定位,始终坚持大团结大联合,始终坚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围绕中心,认真履职,主动作为,进一步发挥好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为加快转型发展、建设幸福金昌、决胜全面小康作出更大贡献。

二、提高人民政协协商民主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三)明确政协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党代会报告,党委或党委、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的重要文件,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财政预决算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区域总体规划、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重大规划的调整、重大体制改革,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投资项目以及关系民生的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方面重要政策的调整,本级政协领导班子组成人员建议人选、委员及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建议人选及其他重要人事安排,各党派参加政协工作的共同性事务,政协内部重要事务以及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其他重要问题。鼓励各级政协组织根据形势发展,围绕全市中心工作,结合实际丰富协商内容,拓宽协商范围。政府起草重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过程中,视情可在政协听取意见。

(四)规范政协协商形式。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采取全体会议形式协商。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同志出席开幕会、闭幕会,参加委员小组讨论;党委和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听取大会发言;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界别联络和委员小组讨论、听取意见。完善大会发言遴选机制,提高发言质量。政协全体会议后,形成专项意见报送党委、政府,如实反映委员意见建议。

对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决策部署,采取常委会议专题议政形式协商。根据议题需要,党政有关领导同志出席会议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并可与委员互动交流;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参加讨论。会议成果以政协建议案、党组报告、常委会议报告、大会发言专报、政协信息等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对各方关注、比较宏观的问题,采取专题协商会形式协商。政协根据需要召开专题协商会议,党政分管相关工作的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出席专题协商会,听取意见建议,与委员互动交流。专题协商会要组织相关委员和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发言应充分反映政协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委员视察、界别调研和民主党派调研等成果。会后,相关意见建议以政协党组报告、主席会议报告、专项建议、政协信息等形式报送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

对党政所需、群众期盼的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问题,采取双月协商座谈会形式协商。双月协商议题列入市政协年度协商计划,由各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会前,相关专门委员会坚持“先调研、后协商”的原则,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初步汇总整理出意见建议。会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介绍情况,视情邀请委员中的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无党派人士和相关界别委员、专家学者参加,广泛深入开展协商,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会后,将会议形成的意见建议以专项报告的形式报送市委、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参阅。县、区政协可结合实际,对协商座谈会作出安排。

对其他比较具体的工作,采取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等形式协商。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对口联系的有关部门以相关议题为纽带,开展对口协商和界别协商。各专门委员会要加强与各自联系委员的走访交流,了解掌握相关信息,确定对口协商议题。对口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情况邀请政协相关专门委员会参加重要工作会议或重要活动,政协组织的视察和调研活动可邀请对口部门参加。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年度工作安排,组织界别委员开展专题调研,通过界别协商会、座谈会等活动,切实发挥界别在视察、调研、提案、大会发言、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等工作中的作用。政协主席会议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界别协商活动。市政协提案委要选择提案者关注度较高、与党政中心工作结合紧密、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或反映同一领域比较集中的提案,召开提案办理专题协商会,推动重点提案办理。

拓展协商形式,党委、政府在重大决策形成过程中要及时召开专题协商座谈会,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到会听取意见建议。在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等活动中开展协商。通过视察报告、调研报告、提案、建议案等形式开展协商。充分利用网络议政、远程协商等新形式,包容和吸纳多元化的利益诉求,拓展协商渠道。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要深入乡镇、社区,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参与和推动基层协商。

(五)健全政协协商程序。科学制定协商计划,建立党委同政府、政协重点协商议题会商机制,议题可由党委和政府交办,可由党委召开的秘书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可由政协与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由政协办公室形成年度协商计划草案,经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没有列入年度协商计划而党委确定有必要协商的重要事项,可临时安排。

政协根据政协议题和协商活动安排,邀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活动,主动通报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政协委员紧扣议题,积极建言献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围绕协商议题进行必要准备,并提供有关资料。政协在每次协商活动后,相关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及时报送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

??? (六)推动政协协商成果的转化运用。认真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关于政协建议案和调研视察报告办理办法》(甘办发〔2015〕25号),对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的建议案,党委常委会会议或政府常务会会议应予以研究,办理结果向政协及时反馈。对政协协商后形成的视察报告、调研报告、重要提案专报、社情民意信息等协商议政成果,党政领导同志作出批示的,应及时告知政协办公室;对领导同志要求有关部门落实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落实情况抄送政协办公室。党委、政府要在政协常委会议上通报全年政协提案、建议案、调研视察报告和意见建议的办理落实情况。政协可通过视察、调研等方式,对协商成果落实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反映存在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把协商民主贯穿人民政协履行职能全过程

(七)坚持和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把政协民主协商作为重要环节纳入决策程序,推动党委、政府议事规则与政协民主协商有效衔接。对党代会报告,党委或党委、政府联合制定的事关全局工作的重要文件,在征求下级党委意见的同时,应提交政协进行专题协商;对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等,应在提交人大表决通过之前,专题听取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在决策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完善的有关决策内容,也要及时在政协进行沟通协商。不能以情况通报代替协商,不能以个别征求意见代替应当以组织形式进行的协商,切实提高政治协商的科学性、实效性和规范性。

(八)加强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关于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的要求,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主动配合党内监督,本着平等协商、增进团结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期盼的热点问题,通过提案、视察、调研等形式,加大政协民主监督力度,推动有关部门改进工作、完善措施,促进民主监督与党内监督有效对接。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作为推进工作、改进作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手段,自觉接受政协的监督,认真听取政协的意见建议。重视发挥建议案、专题调研、协商会议、视察、提案、大会发言、社情民意信息等在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调研和督查活动,视情邀请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专题议政性常委会、双月协商会、专题协商会等活动,应增加民主监督内容。政协办公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应组织开展具有监督性的视察和专题调研活动,如实反映情况,坦率提出意见,促进相关工作。健全完善政协委员担任特约监督员、人民陪审员、行风评议员等制度。根据党委统一部署,选择社会各界关注、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工作开展民主评议活动,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

(九)高度重视提案工作。建立提案预审机制,严格立案标准,提高提案质量。加大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界别提交提案力度,增加集体提案比重。各级党委、政府要将提案办理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年度督查工作计划。党政领导要亲自过问、批办重点提案,其他领导同志领办、督办重点提案。在提案交办环节,建立共同交办机制,召开提案交办会,落实好办理责任。在提案办理环节,建立健全联系沟通、办理询问、研讨交流机制,提高提案办理实效。在提案督办环节,建立健全跟踪督查和成果反馈机制,定期向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办理情况。提案承办单位要强化协商理念,围绕提案内容,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办理提案。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联合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办理难度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者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从根本上解决“重答复、轻办理”的现象。政协常委会要对承办单位提案办理情况开展民主评议,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十)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支持政协完善信息工作网络,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畅通信息收集报送渠道,对事关经济发展、民生福祉、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要充分利用政协联系广泛、代表性强的优势,通过各类协商议政会、调研视察、委员界别活动等渠道广泛收集社情民意信息,及时向党委、政府传递民声民愿、汇集真知灼见。党委、政府有关领导对社情民意信息要认真阅研、及时批转,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并定期反馈信息采用及处理情况,有效发挥社情民意信息在促进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中的作用。

(十一)鼓励政协开展调研视察。积极探索建立党委、政府、政协协商遴选视察调研题目的机制,委托政协开展重大课题调研,确保视察调研课题科学、精准。专题调研和视察课题应与政协年度协商计划和政协重点工作相衔接,由主席会议或主席办公会议统筹审定。要主动邀请政协就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决策部署的落实以及重大项目、重点工作推进等情况进行调研视察。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协作、主动配合政协开展视察调研活动,政府分管领导、部门负责同志要积极参与视察调研,听取意见建议。政协要创新视察调研形式,精心组织实施,努力形成高质量的视察调研成果。

(十二)完善政协参会机制。健全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参加政协会议机制。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协商会议等其他重要会议或活动所涉及内容的党委、政府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出席或参加。党委全会、常委会会议、政府全体会议、政府常务会会议及其他有关重要会议,应根据需要邀请市政协领导或相关专委会负责同志列席;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市直相关部门召开的重要会议,应根据需要邀请市政协领导、专委会负责同志或政协委员参加。

(十三)积极搭建参政议政平台。各级党委(党组)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情况通报制度。根据政协民主协商议题,向委员通报有关情况;根据各专门委员会专题调研视察议题,向参加调研视察的委员通报有关情况。完善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获取履职资料机制,为他们撰写提案、开展视察调研、反映社情民意介绍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中的民主权利,鼓励和支持他们通过参加政协会议、视察调研和提交提案、报送社情民意信息等形式,积极发表见解和主张。要加强与政协有关界别委员的联系,深入了解不同阶层、不同方面、不同群体的愿望诉求。

四、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

(十四)加强政协组织建设。市、县(区)政协要设立委员联络机构,明确职责,做好委员日常联络工作,为委员履职提供服务。配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力量,各专门委员会除负责人外,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从根本上解决“一委一人”的问题。

重视政协干部队伍建设,把政协干部培养、交流、选拔、使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通过党校学习、挂职锻炼、内外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大干部培养力度。建立完善政协干部合理流动、能进能出、良性循环的机制,加大政协机关和党政机关之间的干部交流力度,逐年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政协干部与党委、政府、司法机关干部双向交流、上下交流。重视党外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使用,政协机关应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有计划选调政协机关中青年干部参加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习培训。

适应新形势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积极探索政协工作向基层延伸的途径和形式。广泛开展政协委员下基层、进社区活动,通过各种途径,面对面听取群众意见,做好上情下达、下情上传工作,发挥好桥梁纽带作用。

(十五)完善委员工作机制。党委有关部门在政协换届推荐委员人选和届中增补委员时,要严格按照规定把好入口关。合理确定委员的结构和分布,保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委员、常务委员和政协领导成员中占有一定比例。在确定政协委员人选前,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的意见。对于继续留任的委员,首先由政协党组根据其履职情况提出建议名单,供党委和组织、统战部门在遴选委员时参考。委员建议名单经同级党委审定后,按政协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要在政协委员推荐和政协选举的各个环节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贿选行为,发现问题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强化委员管理,研究制定《政协金昌市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进一步明确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委员履职档案,每年定期向党委有关部门和委员所在的单位通报委员履职情况,并将委员履职情况作为换届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严格会议请假制度,委员出席会议和参加活动的情况书面通知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严格执行政协章程规定,实行委员动态管理,对在届中因病、因年龄、因工作变动等不能履职的政协委员,应及时予以调整。制定委员履职考核标准,对委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对履职不充分、达不到考核标准的委员,按照程序取消委员资格。

(十六)提高政协议事协商能力。提高政治把握能力,完善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学习制度,组织委员专题学习讨论。加强对政协委员的培训,确保每届对新任委员至少集中培训1次。将政协委员学习培训纳入党政部门学习规划,列入市委党校、市社会主义学院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由市政协会同市委统战部定期对政协委员开展学习培训,不断提升委员协商议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调查研究能力,注重整合各方面的智力资源,优化调研队伍结构,改进调研作风方法,摸清真实情况,深入研究论证,提出有的放矢、切中要害的对策建议。提高联系群众能力,密切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与人民团体等界别的联系,积极组织委员参与协商、视察、调研等活动,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意见建议。提高合作共事能力,建立健全政协主席、副主席联系各界别委员制度,加强政协组织与党委统战部门的沟通协调,为民主党派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委员在政协履行职能、协商议政、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十七)强化政协履职保障。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政协工作,为政协开展活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政协履行职能必需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政协工作需要和地方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政协委员所在部门和单位要按中央有关规定,充分尊重委员的民主权利,对本单位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开展的调研、考察、视察等活动,要积极提供便利,给予必要支持。对于企业、医院、学校等单位的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活动,要保证其薪酬、绩效考核和评先评优等不受影响。适当提高委员履职工作经费和非公职委员的误工补助标准,鼓励委员积极履职,对成绩突出的委员,要予以表彰奖励。

五、完善党对人民政协工作的领导

(十八)高度重视和支持人民政协事业发展。各级党委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切实把政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研究、统一部署。要把是否重视人民政协工作、能否发挥好人民政协作用作为检验各级党委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重要内容,把做好政协工作、推进协商民主建设纳入各级党政工作目标管理,开展常规督促和年度检查,进一步巩固发展党委高度重视、政府大力支持、政协积极履职、各方协同互动的工作格局。各级党委每届任期内应召开1次政协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听取1次政协工作汇报,及时研究并统筹解决人民政协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做到政协工作与党委政府工作同决策部署、同检查落实、同考核奖评。

(十九)发挥政协党组领导核心作用。各级党委要善于通过政协党组对政协工作实施领导,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对事关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重大问题,要充分听取政协党组意见。对政协党组请示的问题,要及时研究答复。政协党组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自觉接受同级党委领导,主动向党委请示和汇报工作,及时反映重大事项,坚决执行党委决策部署。政协委员和政协机关中的共产党员,要增强党的意识,提高政治站位,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努力成为合作共事的模范、发扬民主的模范、求真务实的模范、廉洁奉公的模范。

(二十)做好人民政协理论学习和宣传工作。各级党委要高度重视人民政协理论的学习宣传,把人民政协理论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培训领导干部特别是新任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和社会主义学院教学计划,并切实抓好落实。宣传部门要积极组织各新闻媒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宣传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宣传各级政协组织的重要活动、履行职能的成效以及委员参政议政的典型事迹,努力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支持政协工作的良好氛围。

县(区)党委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市委督查室要会同市政协办公室定期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并通报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事项限期整改,推动本实施意见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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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金昌市委 ? ? ??

2017年6月6日 ? ? ?

信息来源: 市委发〔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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