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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体育投注备用关于印发金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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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28 浏览次数: 字体:[ ]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各单位:

金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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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1

金昌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资金。

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

第四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建设主管部门具体做好市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县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归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包括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已出售廉租房、拆迁安置房等,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第七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交存标准:

(一)多层建筑(单体建筑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或六层以下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交存(含地下室和车库)。

(二)高层建筑(单体建筑结构最高层数为六层以上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交存(含地下室和车库)。

市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第八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

(一)开发单位在住宅小区综合(分期)验收前,将已售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统一代收交存建设主管部门。

(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必须出示住宅资金交存专用票据。如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办理房屋转移登记等手续时,买卖双方协商按照本细则规定标准足额交存。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四)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按本细则规定标准及时足额续交,否则,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维修项目申请。

(五)己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办理退补手续。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分户账面结余的维修金全额返还业主。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房屋所有权注销证明,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个人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余额。

(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物业管理区域为核算单位,按幢建账,按户设立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核算单位建账,并设立分户帐。

第九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和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由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和建议。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相关业主分推费用、维修施工方案等。

(二)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全(相关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确认同意方可生效,并在物业管理范围内公示7天以上。

(三)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持相关材料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其中,动用原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列表。

(四)建设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按施工方案和合同约定拨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工程预算,先划拔三分之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划拨余额。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要对拨付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建设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发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其改正。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和列支专项维修资金:

(一)依法应当由业主独立承担的专有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三)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四)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五)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维修工程经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验收合格后,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相关业主)持以下材料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划拨余额。

(一)工程决算单。

(二)维修发票。

(三)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四)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所产生的利息每年年初计入业主账户。

第十三条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或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破损影响正常使用,需要维修而无人牵头组织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及时或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建设主管部门可组织代为维修,费用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并分摊到户。

第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银行开设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依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查询、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代收单位应当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维修资金专用票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入诚信记录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建设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挪用的资金,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建设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市、县审计部门每2年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28365365体育投注备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统一登记号JCSZF20179号,有效期5年。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委宣传部。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28365365体育投注备用办公室            20171218日印发

 

信息来源: 金政发〔2017〕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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