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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65365体育投注备用关于印发28365365体育投注备用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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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12-20 浏览次数: 字体:[ ]

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中央、省属在金有关单位:

  《28365365体育投注备用质量奖实施办法》已经八届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金昌市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金政办发〔2012〕15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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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2月1日

  28365365体育投注备用质量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和组织树立质量发展理念,提升质量竞争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质量发展纲要(2012—2020年)》、《金昌市质量发展纲要(2014—2020年)》、《28365365体育投注备用关于推进质量振兴工作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0〕58号)、《28365365体育投注备用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政府质量奖实施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2〕152号)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28365365体育投注备用质量奖(以下简称“金昌质量奖”)是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奖项,分设企业奖和个人奖。企业奖授予在金昌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质量管理业绩显著,产品或工程质量水平以及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处于领先地位,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企业;个人奖授予在质量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金昌质量奖以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T19579-2012)对质量元素的要求及评价条件为评审基本依据,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评审准则,坚持市场评价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金昌质量奖每两年评审1届,由企业或组织自愿申报,奖项有效期五年,期满后可重新申报,申报条件、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与该年度评选条件一致。

  第五条  金昌质量奖每届企业名额2个,个人名额1个。当年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组织未达到获奖个数的,名额可以空缺。

  第六条  金昌质量奖评审过程不向申报企业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金和工作经费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市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金昌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金昌质量奖评定工作,研究决定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标准、程序和细则;

  (三)公示评审结果。

  第八条  市评审委员会从党政机关、行业协会、新闻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聘请专家、学者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第九条  市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市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金昌质量奖评审细则等文件;

  (二)建立评审人员专家库,负责评审人员管理;

  (三)通过市质监局门户网站及市内主要媒体,发布本年度开展金昌质量奖评审的相关信息;

  (四)受理金昌质量奖的申报,组织专项评审组对申报单位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并组织评审工作;

  (五)加强金昌质量奖的宣传和培育工作;

  (六)完成评审委员会指定的其它工作。

  第十条  县、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推荐优秀单位和个人申报金昌质量奖,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严格把关。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金昌质量奖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环保、能源、安全生产、质量等政策,在本市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质量管理理念、制度、模式、方法先进,形成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

  (三)认真执行国家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2012),工业、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市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近3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及同类产品前列,创新能力较强,品牌形象和影响力突出,质量竞争力优势明显;

  (四)产品(工程)在近3年质量监督抽查和出口商品检验中全部合格,主导产品为省级以上名牌产品。施工企业获省级优质工程方面的表彰;

  (五)具备A级以上质量信用等级,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公共卫生等事故,没有因产品、工程质量问题引发服务对象投诉,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申报金昌质量奖的个人要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从事质量工作5年以上;

  (二)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技术攻关有突出成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推进区域、行业、企业提高质量做出突出贡献;

  (三)个人为所属单位负责人的,所属单位近3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质量、安全及环境事故。

  第十三条  金昌质量奖评审工作程序:

  (一)评审公告。每年度金昌质量奖评审前,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在市级主要媒体、网站上发布本年度金昌质量奖评审公告;

  (二)申报推荐。按照属地原则,县、区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划内企业和个人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后推荐至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市区及开发区内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推荐;

  (三)资格审查。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依据评审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筛选确定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

  (四)资料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资料评审组。资料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具备申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资料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提出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企业和个人名单,提交市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最终进入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审的企业和个人;

  (五)现场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现场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单位进行现场评审;

  (六)专家评审。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照评审标准对被评审个人进行评审打分;

  (七)综合提名。市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奖现场评审和个人奖专家评审情况,形成综合评审报告和推荐拟授奖企业及个人名单,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八)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召开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金昌质量奖评审工作报告及推荐名单;

  (九)公示表彰。市评审委员会及时向社会公示本年度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金昌质量奖拟授奖名单,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存在异议的企业或个人,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查证,并提请市评审委员会裁定是否取消其获奖资格。经公示无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获得金昌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每个企业奖励人民币20万元;获得金昌质量奖称号的个人,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牌,每人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政府性投资项目安排、产业发展政策扶持、科技财政资金引导、技术研发项目支持、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支持、落实新产品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评优评先等方面,对获奖企业和组织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十六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获奖企业和组织开通融资绿色通道,提供优惠利率专项贷款。对有直接融资需求的获奖企业和组织,优先纳入全市上市企业资源库,优先推荐优质券商和中介服务机构供企业自主选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金昌质量奖企业奖的奖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对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获奖企业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外包装、广告上宣传,并注明获奖时间。超过有效期后,不得继续沿用金昌质量奖荣誉。

  第十九条  获奖企业和个人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发挥典型推动和示范作用。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对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得荣誉的,经查证属实,撤销其所获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5年内不得参加金昌质量奖的评审,并向社会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获奖企业或个人在获奖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评审委员会组织对其进行调查,经核实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其奖项,收回奖牌(奖杯)和证书,追缴奖金,并向社会进行通报,3年内不得申报金昌质量奖。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产品在国家、省、市质量抽检中不合格的;

  (四)因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严重经营性亏损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市评审委员会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督促指导,参与金昌质量奖评审的工作相关机构和人员要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程序进行评审;要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对在评审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28365365体育投注备用负责解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登记号:JCSZF〔2017〕10号,有效期5年。

信息来源: 金政发〔2017〕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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